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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

服务介绍

不同的企业类型对注册资本有着不同的最低要求,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中,与创办企业者距离较近的企业形式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等等,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及注册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万元,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万元。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特别提醒: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该公司的财产与自己的财产是互相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个人的财产,股东即丧失只以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并且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3.股份的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5.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依法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由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由银行代收和保存股款,向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
6.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7.有公司名称,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还应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8.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由该机构对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代表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会是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法对董事、经理和公司的活动实行监督;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9.有固定的公司住所。

(三)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设立条件)
1.个体工商户名称必须符合名称登记机关管理规定,名称应由以下四部分构成:行政区划、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如:杭州市西湖区强生食品商店。地址设在市场中的个体工商户,其名称前应冠市场全称。
2.申请人必须是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它人员;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学生(不含经学校批准休学办企业的学生)、在职职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不能申办个体工商户。
3.有必要的生产经营设施和场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应当具体、明确并相对独立,且同个体工商户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
4.拥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由资金。
特别提醒:个体工商户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但因经营需要,同一自然人可申领多本个体执照,如属同一行业,名称可以使用"分店"或"分部"字样。

不同的企业类型对注册资本有着不同的最低要求,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中,与创办企业者距离较近的企业形式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等等,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及注册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万元,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万元。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特别提醒:
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该公司的财产与自己的财产是互相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个人的财产,股东即丧失只以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并且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3.股份的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5.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依法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由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由银行代收和保存股款,向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
6.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7.有公司名称,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还应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8.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由该机构对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代表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会是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法对董事、经理和公司的活动实行监督;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9.有固定的公司住所。

(三)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设立条件)
1.个体工商户名称必须符合名称登记机关管理规定,名称应由以下四部分构成:行政区划、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如:杭州市西湖区强生食品商店。地址设在市场中的个体工商户,其名称前应冠市场全称。
2.申请人必须是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它人员;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学生(不含经学校批准休学办企业的学生)、在职职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不能申办个体工商户。
3.有必要的生产经营设施和场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应当具体、明确并相对独立,且同个体工商户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
4.拥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由资金。
特别提醒:
个体工商户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但因经营需要,同一自然人可申领多本个体执照,如属同一行业,名称可以使用"分店"或"分部"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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